关注:警务人员职业暴露与职业防护
(一)警务人员的职业暴露
警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警务人员在执行警务活动中被艾滋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粘膜,或被带有艾滋病病毒的注射器及其它锐器刺伤皮肤,因而具有感染艾滋病病毒风险的各种情况。
警务工作涉及对卖淫嫖娟者、吸毒人员、流动人口等艾滋病高危人群和重点人群的管理,因而民警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职业暴露风险,实践中已发生多起民警被感染艾滋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抓伤、咬伤、刺伤、打伤等情况。此外,民警在现场勘查、抓捕人犯、现场救护、尸体解剖等工作过程中,经常会接触到当事人的血液、体液或其它污染物,或被带有艾滋病病毒的尖锐器物刺破皮肤,或被受污染的血液溅入口腔和眼结膜。应该预见,随着艾滋病感染人数的增加,民警发生职业暴露的危险也逐渐增大。
虽然民警属于职业暴露的高风险人群,但实践中民警因职业暴露而感染艾滋病的情况微乎其微,原因是职业暴露后感染艾滋病的几率较低。研究表明,职业暴露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为:针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为0.33%;粘膜表面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为o.09%;无破损皮肤表面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为0。
影响职业暴露后感染风险的因素有:接触污染血液的量多少;受损的伤口深浅;造成伤口的器械上有无可以见到的血液;器械是否刺入动、静脉内;患者是处于疾病的早期或晚期;针头是空心的还是实心的。
(二)警务人员职业防护的概念
广义的民警职业防护,是指各警种在接警、出警等过程中,应当具备的对危险来源的认知、预防以及对危害后果的及时处理能力。具体包括在询问、讯问、盘查、拘留、逮捕、搜查、勘验等工作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群众及周围环境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的预防和受伤后的恰当处理。
在涉及艾滋病的问题上,公安民警的职业防护特指民警在刑事侦查、现场勘验、抓捕人犯、搜查检查、现场救护、尸体解剖等工作中,应当掌握的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和自我防御、保护能力,以及对艾滋病所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和行为方式。
(三)警务人员掌握职业防护技能的紧迫性
目前民警普遍存在着对艾滋病防治知识不足,在工作中自我防护能力较低等问题,这将直接影响到有关工作事务的正确处理。随着职业暴露问题的增多,提高警务人员的职业防护技能至关重要。
实践中,目前有些部门尚不清楚如何采取防范艾滋病的措施,许多民警与艾滋病感染者有身体或血液接触时,不知道如何处理和自我保护,致使职业暴露风险增高。例如2004年某市法院开庭审理艾滋病患者盗窃案时,法官、法警、被告人“均戴着白色的口罩和手套”,从表面上看工作人员似乎非常重视防护工作,但其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则是不太恰当的,因为艾滋病的传播有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三种方式,而不会通过空气传播或日常接触传播。再如,有的民警在对吸毒人员搜身时被针头刺破手而不以为然;有的民警使用被血液污染的手铐时不作消毒处理:有的民警则认为工作时带上手套就可万事大吉;有的民警由于对艾滋病有不正确的观念,在工作中过于谨慎畏惧:有的民警害怕感染艾滋病病毒而不愿对嫖娼卖淫者搜查;有的民警甚至不敢用嫌疑人坐过的凳子和签字用过的笔:有的民警则担心被蚊虫叮咬而感染。上述情况,均暴露出民警对艾滋病认识不足和在职业防护知识方面的缺陷。因此,加强对警务人员预防艾滋病教育和职业防护知识培训至关重要。
(四)职业防护中需要掌握的技能
1.警务活动中容易发生职业暴露的情形
警务活动中容易发生职业暴露的情形主要有:巡警在接出警工作中,遇有打架斗殴引起出血或开放性创口的情况下,在抢救、看护、运送、搜查、押解过程中有可能接触血液和体液;民警在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或与其搏斗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被嫌疑人在抵抗时抓伤、咬伤、刺伤的情况;在办理吸、贩毒和卖淫嫖娼案件中,收集物证、人身检查过程中有可能接触到当事人的血液、体液;在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以及采取紧急措施中抓捕现行犯时有可能接触到当事人的血液、体液;现场勘查(重点是命案现场)、搜索检查、收集提取痕迹、物证过程中有可能触摸到血液和体液:在法医检验(虽然当事人是艾滋病感染者的几率不高,但对吸毒人员死亡进行尸体解剖的情况也常见)时,对活体检验时尤其要注意开放性的伤口;对尸体检验时既要注意尸表有无开放性创口,又要注意在具体解剖工作中大量的侵入性手术动作,对组织器官及体液的提取等,这些均属于高危活动,应谨慎进行。在搜查过程中,无论公开搜查、秘密搜查,这些措施都是易感染的高危环节,包括对室内搜查、露天搜查、车内搜查、衣物搜查、人身搜查,尤其要注意对吸贩毒人员的人身和衣物搜查,有可能触摸到针头、血液等。在执行拘捕时,很多时候与犯罪嫌疑人有身体接触,尤其是当犯罪嫌疑人自杀自伤、拘捕抵抗以及行凶时。在侦查讯问这一环节感染的可能性极小,只有当被讯问人手部有外伤在签字和按手印时才有可能。在押解过程中押解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有较多的身体接触,应采取针对性的防护措施。
在监所管理(包括看守所、戒毒所、行政拘留所等拘押场所)中由于传染源比较集中,管理人员与传染源的接触比较多,职业暴露的几率最高,这里要特别注意:入所检查(参照侦查工作中搜查),条件好的监所应有专门的检查室;常规检查、治疗、抢救;处理有关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物;组织被监管人参加劳动、锻炼和其它活动。
交通民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几个环节易接触感染源:如抢救伤员、搬运尸体、处理被污染的物品。
2.警务活动中不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形
在了解艾滋病传播途径的知识背景下,警务活动中以下情形不易感染艾滋病病毒:与嫌疑人或相关人员正常的谈话;正常情况下嫌疑人坐过的椅子、凳子不会留下病毒;正常情况下嫌疑人用过的笔、纸不会留下病毒:排泄物中尿液、粪便传染的几率很低(尚无报道);其他正常的身体接触和日常活动。
3.普遍性防护原则
普遍性防护原则是指,无论是在治安管理工作中,还是在侦查破案、关押送管、现场救护等执法过程中,无论管理对象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还是普通群众,只要涉及到血液、体液或尖锐器物,也不论是否知道当事人是抗体阴性还是阳性,都应当将其视为存在潜在的感染风险而应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即建议将每一个接触者均视为可能的传染源,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发生职业暴露的情况,把因发生职业暴露而感染艾滋病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普遍性防护原则的五项基本内容:
(1)安全处置锐利器具
不要快速传递已使用过的注射器及其它尖锐器具以免刺伤他人;在进行侵袭性操作时,一定要保证足够的光线,尽可能减少创口出血;千万不要向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针头上盖针头套,不要用手折断或毁坏使用过的注射器:创口缝合时,要特别注意减少意外刺伤;用过的注射器应放到专门的容器中统一处理;勿将锐利废弃物同其它废弃物混在一起;勿将锐利废弃物放在儿童可以接触到的地方。
(2)所有器具严格消毒
艾滋病病毒可以通过被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警械或其它器具传播,因此对这些器具必须严格消毒。为保证消毒效果,器具必须用热水和清洁剂洗干净后再消毒。所有符合消毒规范的消毒药品均能杀灭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和丙肝病毒。
(3)认真使用规范方式洗手
警务人员的手常常带有病原微生物,这也是造成病原体传播的主要原因之一。警务人员手上沾着的体液,可以很容易地用肥皂和水清除干净。特别是被血液或体液污染时,必须立即洗手或消毒,脱去手套后还要洗手。
(4)使用防护设施避免直接接触体液
常用的防护设施包括乳胶手套、口罩、防护眼镜、隔离衣等。我们倡导:在工作中有可能接触血液或体液时应使用防护用品,如当暴露的皮肤可能被血液或体液污染时应戴手套;法医或监所的医务人员进行手术、伤口处理、尸体解剖等与血液和体液接触的工作时,要穿防护衣、戴口罩、眼罩和手套;如皮肤有破损时,尽量避免进行接触大量血液的工作,如现场救护伤员或搬运尸体等,如果进行必须戴2~3层手套。
(5)安全处置废弃物
废弃物的处理非常重要却常常被忽视。为此,建议如下:运输废弃物的人必须戴厚质乳胶手套;处理液体废弃物必须戴防护眼镜;处理被血液和体液污染的物品时,要用不透水的双层胶袋包好,贴上标志,放于单独的密闭容器里。戒毒所里对戒毒学员的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可采用废弃物焚烧的方法,某些需要重复使用的物品,可用煮沸及高压蒸汽消毒,不宜煮沸的物品,可用2%的戊二醛、70%乙醛等浸泡10分钟后再洗涤。家用的漂白粉、次氯酸钠以及乙醇等也常用于污染的环境及物体表面消毒。
4.发生职业暴露后的紧急处理
(1)伤口的消毒处理
警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如血液或体液溅到眼内,应立即用大量生理盐水冲洗;如血液溅入口内,要立即吐出,用水漱口。采取以上紧急措施后,受伤者应尽快到正规医院进行处理。
(2)对暴露者的处理
暴露者应暂时脱离工作岗位,由专家对暴露级别进行评估,确定是否进行药物预防,如有必要,应于24小时内开始服药并坚持完成整个过程。原则上,用药越早越好,被艾滋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后或在某一意外情况下有被感染的危险时,应在4小时内服药,持续用药4周,在明确没有感染艾滋病病毒时即可停药或遵医嘱。暴露者应于暴露后的第1周、第6周、第12周、第6个月、第12个月到医院进行血液检测,在暴露后的6个月内应注意观察是否出现感染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肌肉痛、乏力、淋巴结肿大等,并注意坚持预防治疗措施。
(3)事故的报告和记录
职业暴露发生后,受伤者首先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对事故过程和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无论是重大事故还是小事故,有关部门对事故涉及的职业暴露者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均应做好保密工作,每一个得到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均应严守秘密。
(五)倡导的防御策略
建立保障机制,降低职业暴露的发生和危害:加强公安民警预防艾滋病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安机关对高危人群管理能力建设;建立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控制工作制度及配备相应防护设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从事高危人群管理的警务人员提供全面的医疗和服务保障。
(文章源自:http://www.hkgw.cn/shownews.asp?n_id=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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